2005年7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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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批机器两笔货款?
本报记者 汪嘉林

  沈锦焕是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(简称锦隆公司)的老板,厂房正在扩建,事业也正处在蒸蒸日上的阶段,可他这几天怎么也高兴不起来。“买了一批机器却要叫我支付两笔货款,天下哪有这种事情?”
    2005年3月21日,宁波亚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(简称亚华公司)以锦隆公司未支付9台注塑机的货款———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为由将后者告了。第一次开庭之后,这起不大不小的经济纠纷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。
    6月30日,宁波鄞州区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,记者旁听了此次庭审。
    被告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窦鹤年律师告诉记者,2004年6月15日,锦隆公司向余姚奥斯工贸有限公司(简称奥斯公司)购买了9台注塑机。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《购销协议》,在协议中双方写明了注塑机的机型及锦隆公司的付款方式。但由于奥斯公司仅仅是经销商,当时并没有现货,便委托注塑机的制造商亚华公司将货送往锦隆公司。
    “在生意场上这原本是一种很简单的关系,就比如你到商场去买一台空调,你只和商场发生经济关系,和空调的生产厂家或送货方并没有直接的经济关系。原本亚华公司也是没有任何理由向锦隆公司索要货款的,问题就出在一张清单上。”而这张清单成为亚华的重要证据之一。窦鹤年律师告诉记者,在2004年6月20日,亚华公司随货而来的并不是一张“送货清单”而是一张“购销清单”。锦隆公司收货后在清单上签了字,同时将事先商定的货款打入了奥斯公司的银行账号。
    “是的啊!我们和亚华公司在这之前可以说没有任何往来的,突然说我们欠了他们10个月的货款,这让人感到非常不理解。更令人吃惊的是,他们居然拿出了一张传真件,大致是说,我们锦隆公司对这批注塑机的质量非常满意,因为资金回笼遇到点麻烦,货款暂时缓一下。可我们根本就没有发过这样的传真,‘对这批注塑机的质量非常满意’更是子虚乌有。就是因为这批注塑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,我们还和奥斯公司签订了一份《注塑机购销附加协议》,主要是延长保修期和更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器,亚华公司的副总李浩军也在这份《附加协议》上签了字。”锦隆公司董事长沈锦焕显得非常激动。但亚华公司则认为此传真是真实的。
    果然不出窦律师所料,在庭审中,亚华公司主要围绕那张“购销清单”主张自己的权利。而锦隆公司也提出了异议:“作为一笔价值68万余元的经济往来,我们不会不签订任何书面凭证而仅凭这么一张清单。”同时,锦隆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和奥斯公司签订的《购销协议》及《购销附加协议》,同时出具的还有一张由奥斯公司签发的收款收据。
    庭审在你来我往中进行了3个多小时,由于双方态度都比较强硬,不同意法庭调解,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件进行宣判。